受派至大陸關係企業工作的勞工,從當地受領的報酬是否應該併入台灣受領的工資計算勞保投保薪資?這要看該勞工是否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而定。說明如下。
一、未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
受台灣公司指派至大陸關係企業工作的勞工基於在當地的生活需求,台灣公司將一部份工資委由大陸關係企業以人民幣發放。此時由於該勞工受領的人民幣是基於與台灣公司僱傭關係,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該併入台灣受領的工資計算勞保投保薪資(附註一)。
二、有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
此時勞工從大陸關係企業受領的人民幣乃基於與大陸公司僱傭關係,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與台灣公司無關,無須併入台灣受領的工資計算勞保投保薪資。參考勞動部110年04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165號函文如下(附註二)。
依上述說明,既然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就可以不將自大陸受領的報酬併入台灣所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那麼台灣公司是不是可以藉由安排外派勞工與大陸關係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來降低勞保投保薪資?這部分建議要審慎評估,畢竟簽訂雙重契約,一旦任一方勞動契約終止,另一方勞動契約並不會自動終止,容易引起爭議。
附註一、派遣出國工作的勞工可以參加勞(就)保嗎?
全文網址:https://www.bli.gov.tw/0020706.html
附註二、
<勞動部110年04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165號函>
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契約給付者,則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即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案內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者,則有關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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