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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分享>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保勞保

新聞原文

2021/08/16 中時 盧金足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近日接獲雇主反映,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雇主配合勞工請求,未依法辦理投保而事後遭受檢舉,並經勞保局核處罰鍰。勞工局呼籲,不論雇主是否為強制納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避免後續勞資爭議及違規。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有些雇主為了節省勞保保費,想辦法降低投保金額或甚至遲延加保,延幾天等到員工穩定了才加保。要知道勞保很重要的目的之一,是幫雇主分散職業災害補償風險。千萬不要為了省小錢而付出代價。以下是到職當日未加保或以多報少的風險,提醒大家注意。

一、未於到職當日加保,保險效力自投保的次日零時起算(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舉例而言,勞工2月1日報到,2月2日發生職災,2月2日才加保,保險效力自2月3日零時起算,已經無法申請職災給付。

二、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可以處短報期間差額保費的4倍罰鍰,還要賠償勞工所受損失(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三、勞工可以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

四、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17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外派大陸勞工自當地受領的報酬,是否應併入台灣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受派至大陸關係企業工作的勞工,從當地受領的報酬是否應該併入台灣受領的工資計算勞保投保薪資?這要看該勞工是否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而定。說明如下。

一、未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

受台灣公司指派至大陸關係企業工作的勞工基於在當地的生活需求,台灣公司將一部份工資委由大陸關係企業以人民幣發放。此時由於該勞工受領的人民幣是基於與台灣公司僱傭關係,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該併入台灣受領的工資計算勞保投保薪資(附註一)。

二、有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

此時勞工從大陸關係企業受領的人民幣乃基於與大陸公司僱傭關係,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與台灣公司無關,無須併入台灣受領的工資計算勞保投保薪資。參考勞動部110年04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165號函文如下(附註二)。

依上述說明,既然與大陸關係企業成立勞動契約就可以不將自大陸受領的報酬併入台灣所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那麼台灣公司是不是可以藉由安排外派勞工與大陸關係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來降低勞保投保薪資?這部分建議要審慎評估,畢竟簽訂雙重契約,一旦任一方勞動契約終止,另一方勞動契約並不會自動終止,容易引起爭議。

附註一、派遣出國工作的勞工可以參加勞(就)保嗎?

全文網址:https://www.bli.gov.tw/0020706.html

附註二、

<勞動部110年04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165號函>

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契約給付者,則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即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案內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者,則有關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