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分享>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保勞保

新聞原文

2021/08/16 中時 盧金足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近日接獲雇主反映,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雇主配合勞工請求,未依法辦理投保而事後遭受檢舉,並經勞保局核處罰鍰。勞工局呼籲,不論雇主是否為強制納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避免後續勞資爭議及違規。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有些雇主為了節省勞保保費,想辦法降低投保金額或甚至遲延加保,延幾天等到員工穩定了才加保。要知道勞保很重要的目的之一,是幫雇主分散職業災害補償風險。千萬不要為了省小錢而付出代價。以下是到職當日未加保或以多報少的風險,提醒大家注意。

一、未於到職當日加保,保險效力自投保的次日零時起算(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舉例而言,勞工2月1日報到,2月2日發生職災,2月2日才加保,保險效力自2月3日零時起算,已經無法申請職災給付。

二、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可以處短報期間差額保費的4倍罰鍰,還要賠償勞工所受損失(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三、勞工可以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

四、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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