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某員工(申訴人)離職數日後以信件向原公司提出申訴,信件內容:「前日於○○網在職期間,對於跟行銷部同仁有部分與工作無關的訊息、行為感到不適,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與雇主提出」。公司收到信件後認為該員工已經離職,而且申訴內容語意不明,也就沒有處理。沒想到該員工沒收到公司回覆,便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經台北市性平會會議評議審定被申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成立,並由台北市政府處10萬元罰鍰。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該員工任職時從未申訴性騷擾,離職後發給公司的email語意不明,公司根本不知道發生性騷擾。
台北市政府駁回訴願之理由:
查申訴人所送電子郵件內容……申訴人離職後反應其工作期間因同事以工作無關之訊息、行為感到不適,並已載明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反映等文字,被申訴人難謂毫不知情,卻未以審慎態度處理主動關懷詢問申訴人感受,亦未立即啟動調查了解事件始末;再者,被申訴人赴本局進行訪談前,申訴人將近3個月期間均無採取任何補救措施等具體作為,難認其已採取立即有效之處理。...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結論:
即使提出性騷擾申訴的員工已經離職,公司仍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無論性騷擾是否成立,公司都應展開調查,並針對調查結果作成相應的處置。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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