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4/23 中時 林偉信
台灣花旗銀行遭勞檢發現,信用貸款電話行銷部門的廖姓員工在休息日出勤4小時,但銀行卻少給了1041元的加班費,台北市勞動局裁罰2萬元,銀行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勞動局裁罰沒有違誤,駁回銀行的請求。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常常看到工資認定的標準必須符合「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所謂「勞務對價性」,包括勞工依照不同專業、工作年資、工作表現、工作時間長短、出勤次數、工作數量、工作地點、工作環境、工作時段或輪班方式等因素自雇主處獲得的報酬都屬於工資。至於「經常性給與」,勞基法並無明文規範其定義。依據本案例法院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56號判決),工資認定應以「勞務對價性」為核心,只有在「勞務對價性」不明確時,才需要將「經常性」作為輔助認定的標準。舉例而言,每年固定加發一個月月薪,雖然一年才發放一次,但因為符合「勞務對價性」,仍應列入工資。
新聞案例中台北市勞動局認為花旗銀行計算電銷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時,未將「點數獎金」與「管理指標津貼」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2 項規定。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點數獎金」與電銷創造的貸款金額與核貸利率相關,依照上述說明,屬於工作的對價,應該列入工資。至於「管理指標津貼」,凡是符合當月每日通話時數、每通電話間隔時數與通話時間,以及服務過失次數標準者,即可領取管理指標津貼。雖然上述指標都屬於行為指標,不過因為這些指標與個人業績的達成密切相關,法院也認定屬於工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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