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4-24 ETtoday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滿1年以上,撫育3歲以下子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不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申請育嬰津貼,且勞工更可以持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除保障勞工育嬰期間的保險權外益,還可持續累積勞保年資。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勞保及健保,雇主除了不用繳納保費之外,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規定,勞退也可以停止提繳。可以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會有任何保費支出。
上述這些保險優惠不僅適用於任職滿6個月的勞工,依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函核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也就是說一樣可以免予繳納。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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