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4-28 聯合報 / 記者陳玫伶
高雄某珠寶公司去年2月受疫情影響,要求員工該月只要在10日至13日上班,郭姓員工照做,卻被以曠職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郭女提告,要求公司給付該月工資、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薪資共計14萬12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依公司指示出缺勤,判郭女勝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去年受到疫情影響,有些公司徵得員工同意後實施無薪假。有些公司沒有採取無薪假,而是讓員工放假,但是要求後續要加班來還。由於工時無法預借,且勞動力具有不能儲存的性質,因此讓員工先借休再補班,違反勞基法規定。一旦遇到勞動檢查,後面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新聞案例中被告公司沒有徵得員工同意,就要求員工減少出勤,然後打算只支付實際上班日數的工資,橋頭法院認為公司單方面停工期間,工資仍應照給,判決應支付全薪給員工。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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