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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勞工經常遲到未打卡,可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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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爭議是所有勞資爭議中排名第二多的爭議事項,僅次於工資爭議,不過解僱適法性的判斷卻是最為困難。以下摘要分享一則最新的最高法院判決(104年台上字第218號)供大家參考。

事實摘要:
某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研發部經理王君主張雇主違法強迫其自請離職,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抗辯如下,

  1. 王君在職期間五個月內高達31次未打卡,於離職前30日內亦有8次未打卡、16次遲到,導致其他員工不滿及屢遭客戶抱怨,造成公司管理困擾及商譽損害,雖經公司主管屢加勸戒,仍我行我素。
  2. 100年10月18、19日更曠職2日,去酒店喝酒導致隔天無法上班,復未請假,卻謊稱係拜訪客戶,損及公司對其信賴,嚴重違反僱傭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3. 綜上,公司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高等法院判決解僱無效,理由摘要如下,
  1. 「所謂「情節重大」,...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
  2. 「惟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上班遲到、未打卡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事,除由其所屬員工鄭君於100年6月2日以電子郵件...告誡上訴人,...就上訴人其餘上班遲到、未打卡之行為,並未為其他任何告誡或懲處,則被上訴人遽為解雇上訴人,已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
本案雇主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肯定原審認為王君雖屢次遲到未打卡違反工作規則,但雇主僅給予一次書面警告就開除,有違解僱手段性原則。不過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卻認為原審對於王君謊稱拜訪客戶,實際上卻與女友上酒店曠職2日,是否構成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未深究,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並據以廢棄原判決。

從這則判決至少可以了解二審與三審法院一致認為,當勞工違反公司規定,除非符合「情節重大」可以直接開除,否則雇主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先給予「書面」警告、記過等懲戒,累積相當次數的警告或記過仍未改善,才能終止契約。

又如果績效考核未達標準,宜先施以績效改善計畫,讓勞工自訂改善計畫並給予輔導,於期限內例如三個月仍未改善,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始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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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104.1.20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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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前天(1/20)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條文。特別要注意的是原本規定在施行細則的「資遣費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提昇至勞基法位階,並提高罰則至30~150萬元。雇主宜避免因勞資爭議延後發放資遣費而觸法。茲將修正條文簡介如下,

新增第17條第2項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違反者依第78條處30~150萬罰鍰

修正第28條第1項(本條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積欠工資6個月以內部分、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擔保債權相同。易言之,假設雇主積欠員工及銀行各500萬元及1000萬元,經拍賣抵押物廠房土地所得價金1000萬元,並非全數清償銀行債權,而是依比例清償員工及銀行,因此員工可分得333萬元。不足部分及超過6個月工資之債權則依普通債權辦理。

新增第55條第3項
退休金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違反者依第78條處30~150萬罰鍰

新增第56條第2項
雇主每年年度終了前,須估算勞退舊制年資之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付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之勞工。不足額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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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每周工時將減為40小時 每年等於少上6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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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近日已完成勞基法修法草案,預計於後年2016年開始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法定工時從2週84小時,修改為1週40小時
2.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提高為60小時
3.國定假日19日縮減為12日,減少7日
4.加班選擇補休者,應在半年內補休完畢,否則發給加班費

修法後對企業影響如下,
一、總公司:
1.現行作法:大多比照公務員行事曆放假,若勞動節也放假,全年休假日116日,優於法定的110日。
2.新法施行後:全年法定休假日變成116日,與現行作法相同,薪資成本不變。

二、門市專櫃輪班同仁:
1.現行作法:
(1)每日上班8小時:不加班情況下,全年應放假110日
(2)每日上班7小時:不加班情況下,全年應放假72日
2.新法施行後:
(1)每日上班8小時者:不加班情況下,全年法定休假日數提高至116日,較現行多了6天假,月休約10日,每月薪資成本約提高1.7%。
(2)每日上班7小時者:採取8週變形工時,在不加班情況下,全年應放假日數提高為80日,月休6~7日,較現行多了8天假,每月薪資成本約提高2.2%。

建議:針對門市專櫃,建議維持現行輪班方式,以支付加班費代替增加人力,比較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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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時將減為40小時 每年等於少上6天班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4.12.11

340多萬還未享有周休二日的勞工有福了,勞動部近日已完成勞基法修法草案,將法定工時由目前雙周84小時,降為每周40小時,草案年底前送行政院,預計明年全面實施周休二日。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