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104.1.20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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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前天(1/20)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條文。特別要注意的是原本規定在施行細則的「資遣費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提昇至勞基法位階,並提高罰則至30~150萬元。雇主宜避免因勞資爭議延後發放資遣費而觸法。茲將修正條文簡介如下,

新增第17條第2項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違反者依第78條處30~150萬罰鍰

修正第28條第1項(本條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積欠工資6個月以內部分、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擔保債權相同。易言之,假設雇主積欠員工及銀行各500萬元及1000萬元,經拍賣抵押物廠房土地所得價金1000萬元,並非全數清償銀行債權,而是依比例清償員工及銀行,因此員工可分得333萬元。不足部分及超過6個月工資之債權則依普通債權辦理。

新增第55條第3項
退休金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違反者依第78條處30~150萬罰鍰

新增第56條第2項
雇主每年年度終了前,須估算勞退舊制年資之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付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之勞工。不足額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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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