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勞工職災期間之強制退休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已經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其退休?請參考本文最下方勞動部新公告函釋。

按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不過如果該勞工係因職業災害導致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應優先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必須待醫療終止,且經公立醫院認定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才能強制其退休。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福 3 字第 103013664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102.12.1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條(90.10.31)
要  旨: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6.12 台 80 勞動 3  字第 14427  號函停止適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25 台 89 勞動 3  字第 001588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
主    旨: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疑義
說    明:一、有關雇主強制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勞工退休疑義,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2款規定,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二、基上,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6  月 12 日台 80 勞動 3  字第14427 號函暨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 3  字第 001588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