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2019-10-31 勞工保險局
新聞連結: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3000531
新聞短評:
上面這則新聞有關職災的部份寫得不夠清楚,重新整理如下。員工同時從事2份以上工作,例如早上在A公司上班,晚上在B公司兼職。假設AB公司都有幫員工加保,分別說明如下。
一、發生普通事故,例如普通疾病住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二、發生職業災害:
(一)、發生在往返A公司與B公司途中:勞保局依兩家公司的投保金額,擇高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
(二)、發生在前往A公司上班途中:由A公司申領勞保給付
(三)、發生在B公司下班途中:由B公司申領勞保給付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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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雇用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只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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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職業災害保險即將完成單獨立法,勞動部發布新行政命令,內容與舊命令相當。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再受僱,雇主只須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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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勞動部令103.11.19
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五四○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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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職業災害保險即將完成單獨立法,勞動部發布新行政命令,內容與舊命令相當。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再受僱,雇主只須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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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103.11.19
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五四○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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