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雇用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只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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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職業災害保險即將完成單獨立法,勞動部發布新行政命令,內容與舊命令相當。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再受僱,雇主只須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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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勞動部令103.11.19
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五四○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