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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107年7月10~11日颱風停班出勤與工資處理

繼昨天(7/10)北北基及桃竹苗自下午4點公務人員停班,今天(7/11)新北及桃竹苗仍宣布公務人員全日停班。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市與基隆今天照常上班。由於北北基屬於共同生活圈,這次颱風停班不同調,出勤與工資該如何因應,以下提供法規與建議。

出勤

一、如果  貴公司出勤比照公務人員出勤規定,也就是政府宣布公務人員停班,同仁就不必上班,則上述今天停班的範圍如下。
(一)、員工居住地宣布停班者,不必出勤
(二)、員工工作地宣布停班者,不必出勤
(三)、員工居住地與工作地宣布照常上班,但通勤必經之地區宣布停班者,不必出勤(例如勞工居住地在基隆,到台北上班必須經過新北市,則因新北市停班,可以不必出勤)
(四)、員工工作地照常上班,但因交通阻塞致而未能出勤者,不必出勤(員工須舉證)

二、如果  貴公司全部或部分事業場所非比照公務人員出勤規定,而是依照百貨公司規定或內部班表決定是否出勤,則員工原則上仍應依規定出勤。不過員工如因防災而無法出勤,公司不得給予不利處分,例如扣全勤獎金、記曠職、要求請假或請補休。

工資

一、停班期間已出勤的時段工資應照給(例如7/10下午4點起停班,百貨公司宣布6點結束營業,員工在停班期間有2小時的出勤),是否給予加班費應事先明定,以免爭議。

二、停班期間未出勤的時段工資是否照給,宜事先明定,以免爭議。如果規定不給薪而希望員工以調班、補休或特休取得工資,須由員工提出申請,不能單方要求,以免觸法。

旺達顧問人資法律學堂 林俊龍 2018.7.11

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政府該立法規定颱風日放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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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定颱風達停班標準放假一天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按「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並確保實現基本權利得以實現」,乃人權制度保障學說之內涵。惟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同時,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揭櫫之比例原則。

前揭學說應用在勞工休假上,例如勞基法第36條明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故(40),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處以2~30萬元罰鍰。此項強制規定乃為了保障勞工健康權(憲法第22)而限制雇主之營業權(憲法第15),衡其所欲保護的利益與採取的限制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颱風達到停班標準如規定放假,所欲保護之利益顯然是勞工生命身體(憲法第8),其法益位階更高於例假日規定所保護之勞工健康權。則舉重以明輕,立法者於颱風假不但應禁止停班縣市勞工出勤,甚至應科以刑罰,以確保勞工生命身體權利保障之實現。

從上開論述各位讀者可以看出立法規定颱風放假的缺失。理由並非勞工生命身體不重要,而是經驗告訴我們縱然颱風達到停班標準,同一縣市各行政區受影響的程度卻不相同,有人忙著救災,有人卻出遊看電影,犧牲整個縣市雇主營業權利,卻僅保護到部分勞工生命身體,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與必要性。

颱風日停班勞工未出勤,雇主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另有論者認為即使不立法明定放假,颱風天未出勤不應扣薪。按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則基於颱風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颱風當日勞工未出勤,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綜合上述,政府可以做的是落實已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政府宣布颱風停班時,雇主不得因勞工未出勤而給予不利處分(記曠職、扣全勤獎金或要求請事假等)之規定,而非立法規定颱風放假或強制雇主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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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颱風宣布停班應如何出勤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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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期間政府宣布公務員停班,在勞基法並無相關規定下,其效力並不及於民間企業。然而基於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企業營運需求,勞動部特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天災要點)供企業參照辦理。

「天災要點」性質上為勞動部本於職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雖無法律授權,沒有罰則,但違反時主管機關仍可依違反內容適用勞基法各處罰規定辦理。茲參照「天災要點」說明颱風期間出勤與工資給付之作法如下。

所謂宣布停班,其涵蓋範圍包括(1)工作地停班、(2)居住地停班、(3)上下班必經區域停班,或(4)沿途因颱風影響阻塞而無法上班者。

一、出勤
  1. 是否出勤應事先規定
    • 約定停班當日仍應出勤: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規定,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天災要點3, 4)
    • 未規定停班當日應出勤:勞工無出勤義務
  2. 出勤管理
    • 停班當日有出勤:不得記遲到
    • 停班當日規定應出勤卻未出勤
      • 不得記曠職
      • 不得規定請事假(違反者以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處2萬元以上罰鍰)
      • 不得規定以特休或補休等假別處理(違反者以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處2萬元以上罰鍰)
      • 不得扣全勤獎金(違反者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處2萬元以上罰鍰)
      • 不得規定勞工補上班
  3. 例外情形
    • 停班當日不給薪者,勞工可以自願選擇以特休或補休等假別取得薪資
    • 停班日後徵得勞工個別同意,得補行上班
二、工資給付應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規定
  1. 停班當日有出勤:工資照給。是否加倍給薪由雇主決定
  2. 停班當日未出勤:由雇主決定是否給薪
三、勞工請假當日剛好碰到停班
  1. 請假日前得知停班->勞工得取消請假
  2. 請假當日停班->除非公司另有規定,原則上仍依各該請假假別辦理eg. 特休仍依特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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