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合意終止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合意終止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2年6月27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好市多採購經理「被離職」!她怒控霸凌…法院曝超狂離職金打臉了

新聞原文

2022年06月25日 Ettoday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好市多一名月薪12萬元的馬姓採購經理,在2019年7月遭到公司終止僱傭關係,並要求在寫有「自願離職」的離職申請書上簽名,當天就離開公司,讓她氣得提出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但好市多指出,馬女當時有領取353多萬元的離職金,結果在2年後卻提訴訟,等同毀約,要求返還離職金。對此,高雄地院認為,馬女確實有簽下契約書,屬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好市多反向求償也有違民法規範,因此駁回雙方請求。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勞基法對於解僱勞工採取列舉形式。不過勞基法並沒有禁止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簡單來說只要雙方就離職條件經過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契約即屬合法終止,雙方均不可反悔。不過,並不是員工簽署資遣通知書並領取資遣費就等於「合意」終止契約。「合意」的判斷要看雙方是否有「磋商」的行為,包括離職的理由、日期及離職金計算方式等等。

新聞案例中好市多認為馬女工作表現不佳,在進行績效改善輔導時與馬女協商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除了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外,也願意一次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給馬女。經法官檢視協商的錄音光碟,認為雙方確實經過磋商而達成離職共識。而且馬女離職長達2年內不曾提起任何爭執,更證明馬女對於勞動契約之合意終止並無異議,因此駁回馬女的請求。

本案比較特別的是法官判決勞動契約確實已經合意終止後,好市多竟然提起反訴請求返還補償金,主張當初簽訂合意終止契約約定書時,約定馬女須拋棄任職於好市多及離職有關或所生之任何相關訴訟或請求(「請求權放棄」約款),如有違反應返還好市多發給的353萬餘元補償金。法官認為好市多連馬女提起「合意」終止契約效力的權利都要求放棄,此「請求權放棄」約款漫無標準,有失公平原則。故判決馬女不須返還補償金。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6.27

2021年12月1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核終女秘書打官司要復職失敗 全因她和黃士修講這句話

新聞原文

2021-11-29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曾在核能流言終結者協會擔任秘書的陳姓女子,指控協會因她揭發志工性騷擾事件而違法解雇,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她曾和時任協會執行長黃士修說,「我直接提離職」,並在協會詢問時表示同意離職,判陳女敗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在接受客戶人資法令諮詢時,偶而會聽到以下說法。「試用期考核不及格,一定要走資遣程序嗎?可不可以請他自己寫離職單?」、「主管已經請員工填寫離職單,這樣可以證明員工是自請離職嗎?」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涉及「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所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號判決的見解,是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依合意訂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亦即以第二次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第一次之契約)。而究竟如何分辨「合意」終止,或是被逼填寫離職單?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0號判決見解,要看契約終止的過程中雙方是否真的有溝通、協調,且達成共識,就終止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

新聞案例中原告陳君先告訴主管「如果士修你覺得你還是不理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了,我直接提離職」,但嗣後公司告知「同意你辭職」並探詢陳君辭職的真意時,陳君回答「我覺得可以」。綜合前述溝通的過程,依照上述說明,雙方已經達成終止契約的共識。既然如此,陳君事後就不能反悔,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1

2020年3月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勞基法>總經理特助遭資遣告贏電子大廠 復職討回100K月薪

新聞出處:2020-3-1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381391?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新聞短評:
這個案例涉及到合意終止契約、業務性質變更的判斷以及員工在外兼差可否解僱。

一、合意資遣:勞基法並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不過當雙方對於契約終止效力發生爭執時,雇主必須證明雙方確實有經過溝通協調,達成共識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常看到雇主要求勞工在資遣通知上面簽名,並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就以為雙方已經合意終止契約。事實上單純配合雇主要求在離職單上簽名及辦理交接,不能解釋為合意終止契約,勞工事後還是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

二、業務性質變更:所謂業務性質變更是指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效率需求之必要,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有所變更,致該部分業務之實施,發生「結構性、實質性」之變異。本案公司成品事業中心原本負責台北廠、高雄廠及大陸廠,只是將台北廠分割出售給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依據上述說明,業務並沒有發生結構性、實質性的改變,難認發生業務性質變更。

三、員工在外兼差:雇主固然可以明文規定未經公司同意禁止在外兼差,但是必須兼差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例如工作績效明顯低落等情形,才可以依規定免職。本案員工似乎是受總經理之命協助廠商處理會計事務,並未違反禁止兼差規定。即使非受總經理之指示,依據上述說明也必須已經嚴重影響勞動契約履行,才能免職。

綜合上述,解僱行為涉及勞工工作權喪失,雇主必須確認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以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不會發生不當解僱的後果。如果與勞工協商合意終止契約,也要留意協商的過程,確保雙方對於終止的條件達成共識,才不會衍生爭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3.3

欲了解勞動契約終止相關實務應用,歡迎您加入【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月第3個週三晚間7:00~9:00由林俊龍顧問主講的直播節目。內容包括勞資新聞解析、最新法規動態及人資實務分享。還有下載人事規章範本,並享有其他課程優惠。請直接填寫入社&單集購買申請單: https://goo.gl/forms/30LsycMsDdfc73gX2
或來電02-2528-5050洽詢
歷史直播片段試看: https://www.facebook.com/hrlawschool/videos

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工作這麼痛苦的話,妳就做到2月底吧!」是解僱通知或同意辭職?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2個月前看到一則台北地院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事實摘要是一名診所美容諮詢師(以下稱員工)可能因為業績壓力大經常向主管抱怨。某日員工收到主管以line訊息:「工作這麼痛苦的話,妳就做到2月底吧!」,認為診所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遂配合辦理離職交接,並請求診所支付當初雙方約定好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另一方之違約金。雇主則抗辯上開line訊息是「同意員工離職請求」,並非解僱等語。雙方各執一詞。

判斷勞動契約終止是勞工主動、被動或合意終止,始終是個難題,只要有一方誤判,就可能蒙受重大的不利益。在此介紹一個簡易的判別方式。如果勞工係主動離職,或合意終止契約,必然具備下列任一項要件。

一、勞工有參與離職內容的擬定,例如雇主同意放棄對勞工盤損的求償。
二、勞工得自由選擇離職或留任,即簽名或不簽名。

當終止契約過程中上開兩項要件均不具備時,縱使勞工有填寫離職單,或在資遣通知書上簽名且具領資遣費,仍不得解為自動離職或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一旦勞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受不利判決的機率很高。

前揭案例中法官認定診所主管所發送的line訊息係單方面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員工並無選擇同意與否之權利,判決診所應給付違約金給員工。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相關新聞報導可參考網址
用LINE解雇小護士 醫美診所判賠38萬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判決解析>契約終止文件上簽名的效力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案例事實摘要(高等法院103勞上易49判決)
最近看到一則判決,大意是說有張姓員工在公司服務12.5年,未滿60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卻已符合申請勞保老年一次金資格,遂填寫退休申請書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

被公司告知不符勞基法退休資格後,張姓員工改填寫離職申請書,並在離職原因欄記載「退休」。總經理為配合張姓員工申請勞保退休金,在離職申請書簽名同意。

不料張姓員工事後竟起訴主張公司在離職申請書上簽名,已同意他提前退休,請求依勞基法規定支付退休金。公司則否認同意「提前退休」。一審判決員工勝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逆轉判決公司勝訴。

解析

一、員工辭職或退休與雇主資遣或開除員工同屬「形成權」之行使,一經提出不待他方同意即生效力

許多雇主以為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對方同意,始生終止效力。按員工辭職或退休,以及雇主資遣或開除員工的權利均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只要權利人單方意思就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動或消滅,無待他方同意。

二、何種情形下有例外,必須他方同意,契約始生終止效力?

答案是當契約終止違反「法律」規定時。例如公司單月出現虧損,誤以為已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情形,立即展開資遣作業。事實上單憑一個月虧損,不足以構成勞基法虧損事由,從而資遣也不生效力。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員工體認公司困境,「同意」被資遣,契約終止例外生效。要注意的是此時的契約終止,已非單方「形成權」的行使,而是雙方「合意」(即達成協議)終止契約。然而如何認定「同意」,他方在文件上簽名就視為「同意」嗎?

三、判決解析

上開案例主要爭執點在於員工明知自己不符合法律規定退休條件,卻主張雇主在離職書上之「簽名」視同「同意」他提前退休。

高等法院對於「同意」之認定,引用最高法院69台上2495判決意旨,指出「按契約之成立,必以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始得成立,此觀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自明,且對於意思表示之同意,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總以他方已有意思表示或行為而為其所瞭解時,方可發生」。

本案員工雖主張總經理簽名視為「同意」其提前退休,但勞動契約為「不要式」契約,總經理之簽名並非法律規定唯一認定「同意」之依據。反之,雇主提出反證,證明當時有提醒員工不符合退休條件,無法核准等證據,最後法官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雇主勝訴。

四、結論

本案雖然以員工發動契約終止權為例,但可用來提醒雇主單方行使契約終止權之前,應謹慎檢視是否具備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事由。倘若不具備,就必須取得員工同意,才能放心終止契約。

至於員工是否同意,切莫以為「簽名」等於「同意」,尚須舉證員工有其他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意思表示,否則員工簽名隨時可以反悔,致契約終止不生效力。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3年11月2日 星期六

員工簽署資遣同意書視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許多企業資遣員工時,經常誤以為只要員工願意簽署資遣同意書,並領取資遣費及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即可視為同意被資遣,事後不得翻異。事實上這種想法經常置公司於險境而不自知。茲以長榮航空民國90年空服員資遣案為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號)說明之。

民國90年長榮航空因受到美國911事件衝擊,面臨航空業大蕭條,於事件發生1個月(即10月)即開始以虧損(當年度虧損31億元)及業務緊縮為由陸續資遣600多名空服員。該公司資遣通知書記載:茲通知台端……終止僱傭關係,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之規定予以資遣。請隨函確認收訖資遣費及預告期工資……。員工雖簽署並具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惟三個月後旋即向長榮航空發函撤銷之前簽收資遣通知行為,並請求回復工作,卻遭拒絕。該案迭經桃園地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解僱無效,僱傭關係仍存在。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略以「查雇方表示因營運問題已無法繼續僱用勞工,請勞工另謀他職,勞工因單純辦理離職或是處理後續相關問題,原則上仍應認為是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非當然解釋為雙方合意終止,故被上訴人雖於該通知書上簽名,並於通知書為上開請求權利之記載,亦屬對於上訴人單方解僱所為後續問題處理,上訴人所為資遣既不符合該條款,被上訴人即不可能對上訴人所為解僱之意思表示為承諾,實難以被上訴人於該制示之通知書簽名及附載事項及領取資遣費,即謂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觀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員工在資遣通知書上簽署很可能被解讀為單純辦理離職手續,未必視為同意終止契約。縱然員工簽署得視為承諾(同意)意思表示,仍須以雇主確實具備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始足當之。而本案法官認為長榮航空只是一時性虧損,裁員次年度即恢復獲利,且虧損金額僅佔資本額14.4%,不足以構成裁員要件。

按雇主以單方意思表示對勞工終止契約,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勞工之同意或核准,即生終止效力。因此,只要雇主具備法定解僱事由,亦即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不論員工是否簽署資遣同意書,均無礙契約終止之效力。反之,倘若雇主不具備解僱事由,例如虧損來自業外,本業仍正常營運,則縱然員工簽署資遣同意書,契約仍可能不生終止效力。

欲隨時掌握最新勞資動態,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林俊龍顧問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