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核終女秘書打官司要復職失敗 全因她和黃士修講這句話

新聞原文

2021-11-29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曾在核能流言終結者協會擔任秘書的陳姓女子,指控協會因她揭發志工性騷擾事件而違法解雇,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她曾和時任協會執行長黃士修說,「我直接提離職」,並在協會詢問時表示同意離職,判陳女敗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在接受客戶人資法令諮詢時,偶而會聽到以下說法。「試用期考核不及格,一定要走資遣程序嗎?可不可以請他自己寫離職單?」、「主管已經請員工填寫離職單,這樣可以證明員工是自請離職嗎?」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涉及「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所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號判決的見解,是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依合意訂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亦即以第二次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第一次之契約)。而究竟如何分辨「合意」終止,或是被逼填寫離職單?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0號判決見解,要看契約終止的過程中雙方是否真的有溝通、協調,且達成共識,就終止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

新聞案例中原告陳君先告訴主管「如果士修你覺得你還是不理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了,我直接提離職」,但嗣後公司告知「同意你辭職」並探詢陳君辭職的真意時,陳君回答「我覺得可以」。綜合前述溝通的過程,依照上述說明,雙方已經達成終止契約的共識。既然如此,陳君事後就不能反悔,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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