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桃捷公司違法解雇2名司機員 法院判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新聞原文

2021-11-27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捷運公司以曾姓、鍾姓司機員執勤用手機、擅離駕駛台,未關門清車害旅客滯留回送列車等疏失解雇,2人主張公司忽略其他懲戒,直接用最嚴厲解雇處分,桃捷反控他們嚴重影響公共運輸安全;法院審視違規行為認定「尙非重大」,桃捷屬違法解雇,判處兩告僱傭關係存在,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對勞工實施懲戒的方式不一而足。有的採申誡記過、有的採扣分,也有採書面警告。懲戒方式的選擇以及懲戒的輕重屬於雇主內部人事管理事項,只有在涉及降低勞動條件及解僱時,法院才會介入審查懲戒的效力。為了避免紛爭,雇主在訂定懲戒規範時,應遵循明確性原則(即雇主應於工作規則事先明示公告其規則,而使勞工可預見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處分)、一事不二罰(禁止重複評價)、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以及懲戒程序公平性,以免造成違法或不當。

新聞案例中桃園捷運懲戒方式採扣分制,依違規情節扣分。累積扣分30分者:得予調整或調降職務、降薪及調整職務、降薪及調降職務,或依相關法規辦理資遣或解僱。同時主管亦得提報進行績效改善輔導計畫。不料曾君與鍾君經主管提報實施績效改善輔導計畫後,桃捷卻未依照主管建議,直接進行解僱。此外考核委員會給予的處分建議為「調整職務、資遣或解僱」,桃捷也直接選擇最重的解僱處分。此解僱行為違反上述所稱「懲戒程序公平性」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導致解僱無效。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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