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判決解析>契約終止文件上簽名的效力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案例事實摘要(高等法院103勞上易49判決)
最近看到一則判決,大意是說有張姓員工在公司服務12.5年,未滿60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卻已符合申請勞保老年一次金資格,遂填寫退休申請書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

被公司告知不符勞基法退休資格後,張姓員工改填寫離職申請書,並在離職原因欄記載「退休」。總經理為配合張姓員工申請勞保退休金,在離職申請書簽名同意。

不料張姓員工事後竟起訴主張公司在離職申請書上簽名,已同意他提前退休,請求依勞基法規定支付退休金。公司則否認同意「提前退休」。一審判決員工勝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逆轉判決公司勝訴。

解析

一、員工辭職或退休與雇主資遣或開除員工同屬「形成權」之行使,一經提出不待他方同意即生效力

許多雇主以為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對方同意,始生終止效力。按員工辭職或退休,以及雇主資遣或開除員工的權利均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只要權利人單方意思就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動或消滅,無待他方同意。

二、何種情形下有例外,必須他方同意,契約始生終止效力?

答案是當契約終止違反「法律」規定時。例如公司單月出現虧損,誤以為已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情形,立即展開資遣作業。事實上單憑一個月虧損,不足以構成勞基法虧損事由,從而資遣也不生效力。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員工體認公司困境,「同意」被資遣,契約終止例外生效。要注意的是此時的契約終止,已非單方「形成權」的行使,而是雙方「合意」(即達成協議)終止契約。然而如何認定「同意」,他方在文件上簽名就視為「同意」嗎?

三、判決解析

上開案例主要爭執點在於員工明知自己不符合法律規定退休條件,卻主張雇主在離職書上之「簽名」視同「同意」他提前退休。

高等法院對於「同意」之認定,引用最高法院69台上2495判決意旨,指出「按契約之成立,必以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始得成立,此觀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自明,且對於意思表示之同意,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總以他方已有意思表示或行為而為其所瞭解時,方可發生」。

本案員工雖主張總經理簽名視為「同意」其提前退休,但勞動契約為「不要式」契約,總經理之簽名並非法律規定唯一認定「同意」之依據。反之,雇主提出反證,證明當時有提醒員工不符合退休條件,無法核准等證據,最後法官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雇主勝訴。

四、結論

本案雖然以員工發動契約終止權為例,但可用來提醒雇主單方行使契約終止權之前,應謹慎檢視是否具備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事由。倘若不具備,就必須取得員工同意,才能放心終止契約。

至於員工是否同意,切莫以為「簽名」等於「同意」,尚須舉證員工有其他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意思表示,否則員工簽名隨時可以反悔,致契約終止不生效力。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