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試用期離職 挨告違約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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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這則新聞提醒雇主,約定員工辭職預告天數不得比勞基法規定苛刻。

本案員工遞辭呈時才任職2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須預告,雇主卻以其違反勞動契約約定1個月前預告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

按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違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部分約定無效。本案離職預告既然無效,雇主也不得以員工違反約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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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試用期離職 挨告違約判免賠

陳姓男子大學剛畢業,到餐廳工作一個多月後,覺得不合自己個性而離職,餐廳以沒在一個月前提出辭呈,求償2萬2千元違約金,法官以餐廳的勞動契約過於嚴苛,是不平等條約,以契約無效,判陳男不必賠錢。詳新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