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履歷表問性別、婚姻狀況 恐涉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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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歷表要求應徵者填寫年齡、性別、婚姻狀況、離職原因等資料,是否違法?答案是要求應徵者「務必填寫」,才有違法之虞。

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係規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反面解釋,只要求職人願意填寫的資料,均屬適法。

適當的應徵流程設計如下,
1. 履歷表上只保留與就業相關的問題。如果認為某職位需要搬重物或經常出差,有可能影響孕婦的健康,「是否懷有身孕?」就是值得保留的問題。

2. 學經技能以外的項目盡量標示「非必填」。

3. 讓求職者同時簽署「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同意書首先揭櫫本公司是一家提供公平就業機會的企業,茲因人才招聘需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蒐集求職者下列資料,並承諾資料蒐集僅用於「人事行政管理」之處理與利用。然後列舉履歷表所有問題標題。另注意簽署同意書只是讓公司更合法蒐集個人資料,不代表求職者簽署就非填不可。

4. 面談時可針對空白未填的問題作口頭詢問,但避免追問求職者隱私或對與就業無關的資料作評價。最後留下可受公評的甄選記錄,以備未來處理爭議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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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履歷表問性別、婚姻狀況 恐涉就業歧視

自由時報2014-06-06  17:45
〔本報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與就業歧視監督聯盟今召開記者會,指出許多企業所提供的制式履歷表中,多數要求填寫年齡、性別、婚姻狀況等。尤美女質疑這些問題極可能涉及就業歧視,恐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勞動部針對有問題履歷的企業行徹查,並依法開罰、公布違法名單及限期改善。詳新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