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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一例一休立法後哪些企業受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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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估計最遲將於年底前立法通過,並自106年開始施行。新法對於不同企業影響不一,端視目前採行的工時制度而定。原則上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年休已達116日之企業,衝擊不大,只要注意例假日與休息日排休的規律即可。以下謹列出受影響較大的類型,建議企業及早因應。

一、經常性利用休息日加班

一例一休的立法目的在藉由大幅提高休息日(指草案第36條所稱之休息日)出勤工資,引導企業落實週休二日。因此經常一週上班六天的企業將面臨高額加班費及加班時數一不小心就超過46小時的困擾。

二、工資內含加班費

許多企業全年排休日數不足116日,遂將差額日數均攤於各月,發給定額加班費。此種情形隨著新法施行後與前項一樣,加班費將大幅增加。

三、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低於8小時

每日約定正常上班7小時或7.5小時之企業,在不加班之情況下其全年包含國定假日之排休日數約為79日及99日。未來一例一休施行後,上述企業須針對休假日數未達116日之37日與17日支付加班費,薪資成本將分別增加約16%與7.5%。

四、全日與半日配班

以全日班11小時及半日班6小時為例,原本含國定假日全年只須排休72日。未來新法施行後,其休假不足116日的44日依法須支付加班費,導致薪資成本提高19%。

五、第84條之1工作者

以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10小時,每月正常工作240小時,月休6日(含國定假日)為例,全年休假少於116日的44日依法須支付加班費,薪資成本約提高23%。不過畢竟立法者當初就是考量此類工作者之工作性質非屬持續密集勞動,所以放寬其工時限制。未來修法後此類工作者是否亦適用新法第24條之規定計給加班費,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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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勞基法草案第36條休息日出勤加給計算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10.7

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每週正常工作不足40小時之時數可以與平日加班時數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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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舉辦「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解析與因應」講座時有學員問到如果每週正常工作不足40小時,可否用來與平日加班時數互抵?當時礙於時間有限,未能完整回答,謹藉本文詳細說明。

按平日延長工作原則上應給付加班費,於加班事實發生後經勞工同意可以換補休,勞委會台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參考下方附註)可供參照。而所謂補休乃指於其他應出勤之正常工作時間補給休息。因此上述問題的判斷準據在於勞工於平日加班後如選擇補休,是否有其他應出勤之正常工作時間可供補休。茲以一例一休立法前與立法後分述如下,並參考下方附圖。

一例一休立法前

勞基法現行規範並未限制將一週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分配在6天上班。例如某公司規定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6日,其中週一至週五上班合計35小時,週六上班5小時。如果員工週一至週五有加班6小時,透過加班換補休的方式,週六將不必上班,公司只要給付1小時(6小時-5小時)加班費。反之,如果公司未規定週六應出勤,則上開平日加班,無從選擇於週六補休。應注意的是上開加班換補休不能事先約定,理由是須等到加班事實發生後始得由員工自行選擇補休。

一例一休立法後

按勞基法第36條修正草案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及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由此可知未來一週法定工時40小時,只能安排在5天上班。受此影響上開案例中原本週六的5小時將無法再作為補休時數,雇主須支付6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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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台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23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一例一休卡關 勞工教師節確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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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新聞說立法院原訂8月底召開之臨時會已決定不召開,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將延至9月初開議再處理。此舉幾乎肯定9月28日孔子誕辰將放假一天(參考下方新聞)。以下事項提醒各位。

一、固定休六日之企業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9月28日應放假1天。

二、排班制企業雖然  貴公司可能已經於去年底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將12天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9月28日是在施行細則失效後恢復的國定假日,必須另行徵得同意始得調移。建議一次徵得勞工同意將教師節(9月28日)、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10月31日)、國父誕辰(11月12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1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等7日作調移。同時附上但書「但法令日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將來立法通過縮減上述7天國定假日預作約定。

三、105年初將上述7天國定假日移作福利假(浮動假)之企業此類企業如希望將7天福利假名稱變更恢復為7天國定假日,建議發布公告,並附帶上述但書。須注意的是如果該7天假日不是在國定假日當天放假,須依據第二點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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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15

三立新聞2016/08/14
民進黨原擬7、8月召開兩次臨時會,處理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若在教師節前三讀通過,七天國定假日就沒有放不放問題。無奈第一次臨時會闖關失敗,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昨(13)日又宣告第二次臨時會不開,「一例一休」確定卡關,勞工928教師節確定可以放假,政院則表示尊重…全文詳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3049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何謂一例一休?對於企業排班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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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力推的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已經送進立法院等待初審,順利的話將在九月初三讀立法。究竟一例一休與現行的7休1有何不同?筆者試以本文說明如下。

休息日之定義

所謂休息日,依勞委會台90勞動二字第0019248號函釋,其性質包括四類,(1).因法定工時縮短所生;(2)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3)因實施變形工時將該日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所生;或(4)因調移國定假日所生。一例一休草案規定的休息日係指第一類休息日。

一例一休的影響

上述第一類休息日目前法無明文定義,過去2週84工時年代雇主會將正常工時的一部分分配於休息日上班而無須支付加班費,例如隔週六上班半日。即便目前1週40工時制度也有雇主將40小時分配在6日上班,例如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7小時,週六上班5小時,使得勞工每週只休一日例假,無法週休二日。未來休息日一旦立法,雇主將只能把40小時分配在5日上班,休息日出勤須支付高額加班費。

受此影響,原本每日出勤不足8小時的企業將面臨如何處理每週工作不足40小時的問題。維持原來的出勤制度人事成本將大增,但改成每日出勤8小時一樣會碰到增聘人力的成本。其次是該如何排休。茲以下圖簡要說明排休之原則。有興趣進一步預先規劃一例一休制度的人資朋友,歡迎報名本公司8月19日起陸續舉辦的「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解析與因應課程」。報名表網址:http://goo.gl/forms/3YjYliroCOPLA79F2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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