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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吃飯滑手機挨駡 OL怒告公司特助求償500萬

新聞原文

2022/04/16 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在某耐火材料公司擔任會計的周姓女子,不滿被公司特助長期職場霸凌,連午休吃飯滑手機都被駡,害她罹患憂鬱症無法上班,向特助和公司提告求償500萬,但法官根據她的就醫記錄,發現周女的人格特質為「以自我為中心」,且患病原因與家人相處有關,因此認定請求無理判她敗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近年來勞權意識抬頭,時不時會碰到職場霸凌案件。所謂「職場霸凌」,通常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當員工主張受到職場霸凌,必須舉證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的行為,造成其損害(例如憂鬱症),而且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向行為人請求賠償,同時要求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案例中周姓員工主張遭受特助職場霸凌,不法侵害行為包括躲在車上偷聽同仁說話、爭論生產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時當眾罵她1小時、開早會時罵她吃飯滑手機等。不過法官調查後認為特助是以討論方式與周員溝通,並沒有針對性或辱罵,不構成不法侵害行為。因此駁回周員精神賠償的請求。

本案雖然不成立職場霸凌,不過仍建議雇主平時就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的規定,訂定「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對全體同仁實施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降低職場霸凌的機率。一旦接獲員工勞工申訴或通報,應立即依據上述預防計畫的處理程序展開調查及處置。善盡上述義務除了保護勞工免於不法侵害之外,也可以減少雇主連帶賠償的風險。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4.18

2021年7月8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弟北漂5天輕生遺書控職場霸凌 姊告輸公司還要賠70萬

新聞原文

2021/7/3 蘋果新聞網 張欽/台北報導

在人力資源公司擔任事業部副課長的余姓男子,2018年10月自台南調至新北分公司才5天,就因工作壓力大,在公司承租的辦公室燒炭自殺身亡,並留下遺書指控劉姓女副理「職場霸凌」,余男的胞姐提告向劉女及公司連帶求償喪葬及扶養費共216萬餘元,公司則反控余男自殺害公司變凶宅損失7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內容無法證明劉女「職場霸凌」,而余男自殺確使辦公室變凶宅,判余女敗訴,要在弟弟遺產範圍內賠償70萬元給公司,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申訴遭受職場霸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霸凌屬於民法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下公司須負擔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8條規定與加害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霸凌受害員工,而公司平時沒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實施教育訓練,就有可能須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假如公司違法未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實施教育訓練,是導致員工遭受霸凌的原因,那麼公司有可能須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員工是否有遭受霸凌的事實,依法應由員工舉證。新聞案例中余姓員工從台南請調至台北上班才5天,就自戕身亡。雖然遺書提到主管霸凌行為,但法院調查後認為主管對余員的要求都在合理範圍內,不屬於職場霸凌行為,因此余員家屬無法依照上述第一點請求賠償。另外雖然公司未訂定職場霸凌預防措施,但此與余員自殺死亡結果間,應該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余員家屬也無法依照上述第二點請求賠償。

為了保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建議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期能有效預防職場霸凌事件。

資料來源: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8

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勞基法>員工間衝突辱罵公司有賠償責任?

新聞出處:2020-1-18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44410

新聞短評:
員工於非工作期間因私人嫌隙爭吵,發生傷害或公然侮辱等行為,公司有沒有法律責任?該如何處置?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要件必須是加害人有執行職務的外觀。其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雇主須預防職場暴力,也是以執行職務為要件。如果同事間的加害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時,雇主就可能要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188條規定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新聞案例中,洪姓員工在營業大廳被同事公然侮辱時,並非執行職務中。因此洪員只能向同事請求賠償,無法請求公司賠償。當然同事的侮辱行為如果情節重大,公司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免職。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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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訂定職場暴力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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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注意,新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要求雇主須訂定三種預防計畫,包括(1)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2)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3)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俗稱職場暴力)。

其中異常工作負荷與職場暴力預防計畫已成為門市專櫃等賣場勞動檢查的基本項目。違反者勞動局得依第45條處3~15萬元罰鍰。建議大家到勞動局網站下載預防計畫範本,如沒有對應的行業別範本,可以下載公版自行調整,訂定後公開揭示即可,無須送勞動局核備。下載網址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78288290&ctNode=72918&mp=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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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相關勞檢新聞如下,
<血汗百貨名單曝光 遠百違法最多>
蘋果日報2015年08月14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公布6到7月間全台百貨公司專櫃勞檢結果,129個專櫃中高達6成違反《勞基法》,其中以未給加班費、假日出勤未給雙倍工資及7天中未有1天例假違法最多,而違法項次最多的百貨公司前3名為遠東百貨、統領百貨、SOGO百貨。<詳全文>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814/67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