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勞基法>員工間衝突辱罵公司有賠償責任?

新聞出處:2020-1-18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44410

新聞短評:
員工於非工作期間因私人嫌隙爭吵,發生傷害或公然侮辱等行為,公司有沒有法律責任?該如何處置?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要件必須是加害人有執行職務的外觀。其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雇主須預防職場暴力,也是以執行職務為要件。如果同事間的加害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時,雇主就可能要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188條規定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新聞案例中,洪姓員工在營業大廳被同事公然侮辱時,並非執行職務中。因此洪員只能向同事請求賠償,無法請求公司賠償。當然同事的侮辱行為如果情節重大,公司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免職。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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