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弟北漂5天輕生遺書控職場霸凌 姊告輸公司還要賠70萬

新聞原文

2021/7/3 蘋果新聞網 張欽/台北報導

在人力資源公司擔任事業部副課長的余姓男子,2018年10月自台南調至新北分公司才5天,就因工作壓力大,在公司承租的辦公室燒炭自殺身亡,並留下遺書指控劉姓女副理「職場霸凌」,余男的胞姐提告向劉女及公司連帶求償喪葬及扶養費共216萬餘元,公司則反控余男自殺害公司變凶宅損失7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內容無法證明劉女「職場霸凌」,而余男自殺確使辦公室變凶宅,判余女敗訴,要在弟弟遺產範圍內賠償70萬元給公司,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申訴遭受職場霸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霸凌屬於民法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下公司須負擔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8條規定與加害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霸凌受害員工,而公司平時沒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實施教育訓練,就有可能須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假如公司違法未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實施教育訓練,是導致員工遭受霸凌的原因,那麼公司有可能須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員工是否有遭受霸凌的事實,依法應由員工舉證。新聞案例中余姓員工從台南請調至台北上班才5天,就自戕身亡。雖然遺書提到主管霸凌行為,但法院調查後認為主管對余員的要求都在合理範圍內,不屬於職場霸凌行為,因此余員家屬無法依照上述第一點請求賠償。另外雖然公司未訂定職場霸凌預防措施,但此與余員自殺死亡結果間,應該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余員家屬也無法依照上述第二點請求賠償。

為了保護員工及公司權益,建議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期能有效預防職場霸凌事件。

資料來源: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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