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職員校園停車遭壓傷截肢 法官打臉勞保局判校方賠償

新聞原文

2021/07/14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高市永安國中孫姓助理在學校被機車壓傷截肢,請求職災等賠償79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不採信勞保局的鑑定報告,判決校方要給付21萬元定讞。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上班停靠機車壓到樹枝跌倒受傷,因糖尿病感染而截肢,是否成立職業災害?勞保局核定非職業災害是否可以拘束法院?員工可否主張公司未注意環境清潔,請求公司賠償?

法院向來認為職業災害認定必須符合必須具備業務執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簡單來說,勞工必須是在執行職務相關的行為,且「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而所謂業務,除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原定應提供之勞務給付本身之外,勞工伴隨該勞務給付之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合理連結關係者均包含在內。例如上下班通勤就屬於就業必要行為及附隨行為。職業災害成立後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補償。至於能不能進一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要看雇主就該職業災害是否具備歸責性(故意或過失)、違法性,且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定。

新聞案例中學校助理孫員騎乘機車前往學校上班,停靠機車時壓到樹枝跌倒受傷。由於孫員本身有糖尿病,左膝受傷後感染導致截肢。依照上述說明,孫員在從事就業必要行為時受傷導致截肢,行為與截肢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成立職業災害。勞保局雖然認定為普通疾病,但行政機關的認定尚不足以拘束法院。最後,孫員主張學校維護校園清潔有疏失導致他受傷,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校園有樹枝及石頭乃屬難免,且孫員無法舉證樹枝等物品與跌倒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學校無須賠償,只須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本案判決字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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