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2客艙長被調地勤提告 遠航確定敗訴應賠60萬元

新聞原文

2021/07/01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2名客艙長張星潔、王煒榕,6年前被遠航以揚言「想燒了班表」有飛安疑慮為由,調職為空服員,薪資大減,2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再度被調職為地勤運務員,2女認為遠航片面調職違反勞基法,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告請求給付薪資;一審判2女敗訴,二審高院逆轉認定為違法調職,改判遠航應給付2女資遣費與飛行加給等各30萬餘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遠航確定敗訴、應賠錢。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為什麼遠航兩次調動都被高等法院判定為違法?第一次調動將客艙長降調為空服員,屬於懲戒性調動。第二次從空服員調任地勤,則屬於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以下分別說明兩次調動違法的理由。

一、第一次懲戒性調動

所謂懲戒性調動,依據最高法院98台上600號判決的見解,當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雇主除了實施懲戒外,也可以改採調整職務。不過如果公司對於降調有規定須踐行一定程序,則未踐行該程序將導致調動無效。遠航行政管理手冊規定客艙長的適任性應由督導級主管進行評核,但遠航卻擅自改由空服員對客艙長進行評核並據以降調,違反行政管理手冊之規定,導致調動無效。

二、第二次調動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調動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遠航將客艙長降調為空服員後,不久又透過第二次評鑑會議認定她們擔任空服員可能影響飛安,決議調任地勤。但法院依據證人證詞,兩位空服員除了對主管缺乏禮貌外,在機艙服勤時一切正常,並無影響飛安的疑慮。因此第二次調職不具經營必要性,調動也無效。

綜合上述,企業追求經營效益,調動員工在所難免,但調動員工須遵守誠信原則,不能違反內部程序,同時也要有正當理由,以免調動淪為無效。

本案判決字號: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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