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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保險業務員挪客戶資金投資虧損 判人壽公司、業務員賠償73萬

新聞原文:

2022/12/18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新光人壽保險葉姓女業務員涉私自挪用女客戶欲投資基金的100萬元,並按月給付女客戶4千元利息,以為天衣無縫,沒想到葉女投資失利,無法按月支付女客戶,全案因而曝光;高等法院認定新光人壽保險和葉女有僱傭關係,有連帶賠償責任,扣除女客戶已按月領取的利息共26萬4千元,判新光人壽和葉女應連帶賠償女客戶73萬6千元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公司利用員工擴張業務,享受利益。為了保護大眾交易安全,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於員工因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須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被害人權益。而所謂「受僱人」,司法上向來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外觀上可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至於「執行職務」應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要旨、88年度台上第2618號判決意旨、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

新聞案例中葉姓女業務員與新光人壽雖然簽訂承攬契約,不是勞動契約。不過她專為新光人壽銷售商品,外觀上足以使人認為受僱於新光人壽。而新光人壽雖然沒有推出新光基金這項商品,抗辯葉員沒有「執行職務」的外觀。不過如前所述,「執行職務」的判斷也包括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葉員就是利用其擔任新光人壽業務員的機會誘騙客戶,因此也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此外新光人壽無法舉證在招募及監督葉員時,已經盡一切努力防止弊端,因此高等法院判決新光人壽應負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22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沙發砸斷指還害妻子險早產 新婚醫氣炸要IKEA賠212萬

新聞原文:

2021-06-15 聯合報 / 記者張議晨

台南張姓醫師到IKEA花了4萬元購買沙發、書櫃,IKEA請來合約廠商配送至張男新居,但搬運沙發過程不小心壓傷張男右腳,造成大拇趾骨折,因傷勢嚴重,張男婚禮不僅草草舉行,懷孕的妻子為照顧他還差點早產,張男因此提告向IKEA、貨運公司求償212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為,IKEA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連帶賠償24萬餘元外,IKEA還要另賠10萬元懲罰性賠償。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IKEA委託貨運公司運送家具到顧客家中,貨車司機疏失造成顧客受傷,為什麼IKEA也要負賠償責任?貨車司機受僱於貨車公司,因為疏失造成顧客受傷,顧客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同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貨車司機請求損害賠償。然後再依同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的規定,請求貨車公司連帶賠償。那麼IKEA有沒有責任呢?由於本案是運送過程中導致顧客受傷,因此要看運送服務契約是存在於顧客與貨車公司之間,或顧客與IKEA之間。如果存在於顧客與貨車公司之間,那麼IKEA無須負擔責任,否則IKEA就有賠償責任。

新聞案例中法院調查發現運送組裝單上面只有顧客姓名及IKEA字樣,完全沒有提到貨運公司,加上賣場上張貼標示組裝服務及運送服務價格的廣告標誌也只有IKEA字樣,由此法官認定運送契約只存在於顧客及IKEA間,貨運公司與貨運司機只是IKEA的履約輔助人。依照民法第224條的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也就是IKEA對於貨運公司的過失應負同一責任。除此之外,顧客還可以依照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IKEA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這個案例值得提供運送服務的賣場等業者參考。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6.17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燙髮燙到頭皮燒傷 美髮設計師判賠5萬

 新聞原文:

2021/04/06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2018年間,27歲張姓男美髮店長替張姓女子燙髮時,因溫度過高,導致張婦頭皮燒傷,受有頭頂刺激性皮膚炎,併水泡疑似燒傷、頭皮二度燒傷等傷害,被害者氣憤提訴求償,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審理後,判決張男及美髮店賠償5萬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國內有許多加盟連鎖事業。當加盟店僱用的員工工作不慎,導致顧客受傷時,顧客可不可以請求總公司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 號判決意旨,判斷受僱人的範圍應從寬解釋,只要外觀上可以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

新聞案例中犯業務過失的張男受僱於喬凡飛髮型設計店,依據上述規定,喬凡飛髮型設計店應與張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喬凡飛髮型設計店又是彩登企業的加盟店,招牌上顯示「彩登造型喬凡飛店」,一般消費者從外觀會認為該髮型設計店是彩登公司經營的消費場所,張男是彩登公司的員工,因此彩登公司也應與張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於加盟主與總公司都應分別與張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開放加盟固然可以使用少量資金快速展店,但管理加盟店的能力也必須提升,才能降低經營風險。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