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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2026年1月1日起:普通傷病假僅得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已於2025年12月9日公布《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明定將於2026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涉及事假、家庭照顧請假制度、全勤獎金扣發方式及病假權保障,將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產生明確影響。以下為主要修正內容與實務重點分析:

一、家庭照顧需求可在事假範圍內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修正第7條)

修法新增第2項: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修法目的:

回應高齡化、少子化與勞工臨時照顧需求增加的情形,使事假制度得以更符合現代家庭照顧樣態。

修法的影響:

1.勞工如已請滿7日家庭照顧假,但仍有家庭照顧需求,可在全年14日事假額度內繼續請假。全年事假(含家庭照顧假)仍以14日為上限,並無增加額外天數。

2.家庭照顧事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提高制度彈性。

二、家庭照顧事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修正第9條)

修法新增第9條第1項第3款: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法的影響:

勞工請滿7日家庭照顧假後如仍有家庭照顧需求而續請事假,該事假期間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舉例而言,月全勤獎金3,000元,當月份只請1日家庭照顧假,依上述規定,雇主應發放3,000元全勤獎金。惟若勞工當月份請1日家庭照顧假及1日處理私務之事假,則雇主可依內部全勤獎金規定扣發全勤獎金。

三、普通傷病假僅得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修正第9條)

修法新增第9條第2項: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修法目的:

避免因扣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導致延誤就醫甚至引發職場傳染風險。

修法的影響(很重要):

1.不得再採取「請1天病假即扣全額全勤」的制度。

2.不得採級距式扣法(如請3天以下扣一半、請4天以上扣全額)。

3.只能按比例扣除。例如請1天病假只能扣減1/30全勤獎金,請2天病假只能扣減2/30全勤獎金,依此類推。

例外: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而請病假者,不得視為缺勤扣全勤獎金。

四、普通傷病假未滿10日不得為不利處分(修正第9條之1)

修法新增第9條之1:

〔1〕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2〕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修法的影響:

第9條之1第1項的「不利之處分」是指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但是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工資仍可折半發給,全勤獎金亦可依請假日數比例扣減。這裡要注意的是,禁止不利處分的前提是勞工需依法請假,倘若勞工未依照第10條的規定請假,雇主仍可依內規處理。

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參考勞動事件法,當勞工因為請病假受到不利處分而主張雇主違法時,將舉證責任改由雇主負擔。

第9條之1第3項規定的意思是只有當勞工請病假日數超過10日時,才可以將病假日數列入人事考核。縱使如此,人事考核仍應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為主要考量,不得以病假日數作為主要考量因素。

綜合以上,建議雇主在2026年1月1日前展開以下措施:

1.檢視並修訂全勤獎金制度,除事假外,病假扣發全勤獎金之方式需符合「按比例計算」規範。

2.向主管說明新制重點,提醒排班與考績作業需避免與病假直接連動,以降低不利處分風險。

3.檢視績效考核制度,確保績效考核指標與程序符合新法規範。

林俊龍撰擬
企業人資風險與法務策略顧問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勞工請家庭照顧假遭扣全勤獎金 雇主最高恐挨罰30萬

新聞原文

(2021/02/23 工商時報 邱琮皓)北市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因小孩生病發燒,需親自照顧,於是向公司請家庭照顧假,卻被公司視為缺勤,慘遭扣除全勤獎金。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此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若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至30萬元罰鍰。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及生理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也就是說不能將上述請假當作事病假而不發給全勤獎金。其中育嬰留職停薪如果開始與結束時間落在月份的中間,依照下列勞動部函釋應依比例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878 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3.19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哪些期日不計入平均工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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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函(函文內容列於下方),核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平均工資期間計算。茲將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期日與給付整理如下,

下列期日不計入平均工資期間
  1. 發生計算事由(如離職當日)之當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
  2.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
  3. 依本法第50條第2項產假半薪(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期間(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
  4.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
  5. 普通傷病假(勞委會台76勞動字第2255號函)
  6. 留職停薪(勞委會台76勞動字第2255號函)
  7.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之產假(勞委會勞動二字第 0920001321號)
  8. 因景氣因素經協商之無薪休假(限未涉變更勞動契約者)(勞委會勞動二字第0910002799號函)
  9. 家庭照顧假期間(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

下列給付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1. 非屬工資之恩惠性給付
  2. 勞動契約終止後領取之特休未休代金(勞委會台77勞動二字第20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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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函釋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例如:某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04年12月25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04年6月25日至12月24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3日家庭照顧假,則該3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4年6月22日。


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勞動部核釋家庭照顧假所稱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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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因故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請家庭照顧假。所謂「家庭成員」究竟涵蓋哪些人?勞動部104.11.26發布函釋(參考本文下方),「家庭成員」適用民法第1123條所稱「家屬」之規定,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即使無血親或姻親關係,仍視為家屬。

於此情形下,雖未登記結婚但存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同居)者,亦視為家屬(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即家庭成員。同性伴侶(同志)亦同。

至於10511日起施行之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有照顧「家庭成員」者,得於1小時範圍內,申請彈性上班。其所稱「家庭成員」是否亦適用上開函釋,雖然勞動部尚無說明,但本於同一法理,未來應該亦適用民法規定。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231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主    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4  年 9  月 17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40145952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究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
三、另查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四、又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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