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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函(函文內容列於下方),核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平均工資期間計算。茲將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期日與給付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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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函(函文內容列於下方),核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平均工資期間計算。茲將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期日與給付整理如下,
下列期日不計入平均工資期間
- 發生計算事由(如離職當日)之當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
-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 依本法第50條第2項產假半薪(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期間(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
- 普通傷病假(勞委會台76勞動字第2255號函)
- 留職停薪(勞委會台76勞動字第2255號函)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之產假(勞委會勞動二字第 0920001321號)
- 因景氣因素經協商之無薪休假(限未涉變更勞動契約者)(勞委會勞動二字第0910002799號函)
- 家庭照顧假期間(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
下列給付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 非屬工資之恩惠性給付
- 勞動契約終止後領取之特休未休代金(勞委會台77勞動二字第20649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函釋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例如:某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04年12月25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04年6月25日至12月24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3日家庭照顧假,則該3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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