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2/23 工商時報 邱琮皓)北市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因小孩生病發燒,需親自照顧,於是向公司請家庭照顧假,卻被公司視為缺勤,慘遭扣除全勤獎金。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此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若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至30萬元罰鍰。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及生理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也就是說不能將上述請假當作事病假而不發給全勤獎金。其中育嬰留職停薪如果開始與結束時間落在月份的中間,依照下列勞動部函釋應依比例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878 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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