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員工下班車禍亡 老闆掰請假 判賠135萬

新聞原文

2021/12/13 自由時報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台幫客人結帳,還處理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女雙親一百卅五萬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放假日自己跑到公司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簡單的說,勞工必須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發生事故,且職務和災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才屬於職業災害。如果員工因為持有公司鑰匙,在公司不知情下,假日自發性跑到公司打卡工作。因為過程中未受公司監督,即使有打卡紀錄,也不是勞基法所稱的工作時間。依據上述說明,途中發生事故不能認定為職業災害。反之,如果公司一開始就知情而未加以反對,則往返居住地與工作地間發生的事故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新聞案例中,員工事故當天明明請病假,卻被老闆叫去工作,有line對話紀錄及監視器紀錄可證。依照上述說明,該事故屬於職業災害,公司應該按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即使水果店僱用勞工人數未滿5人,非強制加保單位,老闆仍有給付補償的義務。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