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噁!臭臭鍋店長故意煮「蟑螂飯」還拍照 被炒魷魚辯:提醒老闆注意衛生

新聞原文

2021/12/12 蘋果日報 丁牧群/台北報導

新竹一間三媽臭臭鍋侯姓女店長看見待煮的白米上有蟑螂,拍照後竟讓蟑螂跟米一起煮成熟飯,老闆鄭男發現後,炒她魷魚,侯女打官司要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辯稱拍照是要提醒老闆注意店內有很多蟑螂,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影片,認定侯女確實故意煮一鍋蟑螂飯,還私吞客人付的餐費,被解僱合理,因此一審判她敗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那麼如果小公司沒有訂定工作規則,該怎麼辦?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號判決指出,「在僱傭關係中,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不全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訂定之工作規則為必要,此觀之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將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併列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甚明。」換句話說,雖然沒有工作規則可以規範,但如果違反勞動契約的精神(即忠誠義務)情節重大,一樣可以予以解僱。

新聞案例中三媽臭臭鍋侯姓店長不只一次欺騙客戶溢收餐費,侵占店裡財物,光是這個行為就已經嚴重影響經營秩序,造成潛在危險。更甚的是還將蟑螂混進白米下鍋煮飯,故意製造食安問題,以達破壞被告店譽之目的。兩項行為都已經嚴重破壞勞雇間之誠實信賴關係,即使沒有訂定工作規則,一樣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予以解僱。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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