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台灣IBM又輸了 法院判讓女業務復職並月付10萬薪資

新聞原文

2021/12/08 自由時報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小蝦米戰勝大鯨魚再添一例!IBM台灣分公司楊姓女業務去年被公司以業務與組織變化為由資遣,她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認定IBM未善盡雇主安置義務,判僱傭關係存在,並應按月給付她10萬多元月薪直到復職為止,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只要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規定的資遣事由,原則上就可以資遣勞工。比較特別的是第4款的業務性質變更,除了業務的性質確實發生變異外,還要履行工作安置的義務。確定無「適當工作」可以安置,最後不得已才可以進行資遣。所謂「適當工作」,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意旨,是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依據筆者的輔導經驗,雇主在進行工作安置時,最容易發生的疏失是任由勞工自己尋找內部職缺,而且沒有留下安置的協商紀錄,導致後續爭訟。

新聞案例中台灣IBM將非指定企業客戶硬體產品之銷售,轉由外部經銷商負責,楊員負責的銷售業務已不復存在,符合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的定義。不過在進行工作安置時,IBM任由楊員自己在公司內覓職,而且對於薪資條件略低且楊員可以勝任的工作,並未詢問楊員是否願意接受。因此法院認定IBM未履行工作安置義務,判決資遣不合法。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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