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醫師鑑定因操勞過度 廚師職災 美侖飯店二審改判174萬

新聞原文

2022年02月09日 更生日報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市美侖飯店一名朱姓廚師,醫師鑑定因操勞過度之兩側手腕關節肌腱炎,屬於職業災害,建議朱某需休息一段時間以緩和症狀,朱某持診斷證明書向行政主廚請職業災害病假,並明確表達休息一段時間,沒想到遭要求離職而去職,他提起「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給付二年之平均工資,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美侖飯店應給付一百十三萬五千多元。本案雙方都不服分別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改宣判美侖飯店應付一百七十四萬九六七一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因為任何因素離職,雇主是否仍有義務繼續給與補償?勞基法第61條第2項固然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不過法院對於本條的解釋尚無一致的見解。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及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的見解,都認為勞工離職後只能請求離職前已發生之受領補償權利。但晚近的法院見解大多肯定離職後就同一職災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原領工資等補償,勞工仍然可以請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

新聞案例中朱姓廚師因為工作操勞過度引發雙手腕肌腱炎,被醫院認定為職業災害。朱某雖然因為遭到飯店刁難請假而自請離職,但依照上述說明,飯店在朱某離職後,仍然應該支付後續的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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