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71K曠職被炒她辯有「憂鬱職災」還要公司按月付薪 連敗

新聞原文

2022-02-10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月薪7萬1500元的旅行社莊姓女視覺設計師宣稱工作不合理,以致罹憂鬱、焦慮症狀,指控這是職業災害,但公司卻趁她「無法到職」終止僱傭關係。莊女提告,主張公司應給無期間限制的公傷病假,要求每月付她薪水直至復職。公司反指莊女多次休完假才補假單,更不理解為何「職災」;一、二審皆認定莊女曠職,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有理。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因為焦慮失眠就診,但事前及當日都沒有口頭或書面請假,如此是否構成曠職?按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解釋上合法的請假應該是「正當事由」加上「完備的請假手續」。並不是說只要有生病就診的事實,就可以未經請假不出勤。因此,只有同時具備「正當事由」與「完備的請假手續」,才可以正當理由不出勤,否則雇主即可認定為曠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就指出「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

新聞案例中莊姓員工109年3月31日下午因為焦慮失眠症狀由朋友陪同就醫,屬於正當事由。不過依據上述說明,仍應履行請假手續。而焦慮失眠症狀並非急病或緊急事故,非無法事前請假。當天莊員有攜帶手機,可以用line、電話或請委託親友請假,卻以無法登入公司人事系統請假作為無法完成請假手續的理由。高等法院認定莊員有故意不依規定辦理請假之意思,連同前2日曠職,判決莊員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雇主解僱合法。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2.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