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信義房屋告違反競業條款 4前員工須賠93萬元

新聞原文

2022年2月9日 中央通訊社 劉世怡

信義房屋控告4名前員工違反已簽立員工保證書的競業條款,竟自行開業,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日前判4人應賠新台幣93萬多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為了保護營業秘密或營業利益,通常會另外與勞工簽訂保密約定或競業禁止約定。簽訂這類契約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勞工遵守約定,不要違約。既然希望勞工履約,在訂定違約處罰條款時就不能只有約定損害賠償。原因在於損害賠償的請求以受有損害事實為要件,勞工洩密或在外競業,雇主明知有損害,卻往往無法舉證損害金額,就可能求償無門。有效的違約處罰條款應該包括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只要勞工有違約的事實,就可以請求賠償,不以受有損害為必要。

新聞案例中,4位員工在職期間就違反在職競業禁止約定。雖然信義房屋很難舉證受損害的金額,不過因為雙方簽訂的「員工保證書」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信義房屋就可以據此請求賠償。當然,法院如果認為違約金過高,依法可以酌減。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2.1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