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男主播性騷擾女同事案 士院判賠償1.6萬元

新聞原文

2022/2/7 中央社 記者劉世怡

公廣集團吳姓男主播被控性騷擾女同事,士林地院日前認定男主播言論、舉動,均讓女員工感到冒犯,構成性騷擾判須賠新台幣1萬6000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關於性騷擾是否成立的認定標準,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決的見解,所謂性騷擾,客觀上需有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主觀上造成接受到該行為之人感到不舒服,惟該主觀要件仍應受到「合理被害人」標準之限制,並非任憑指控人自己主觀上毫無限制之觀感而定,否則將造成人際關係衝突不安。而所謂「合理被害人」標準,應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換句話說,即使被害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仍須輔以一般人如果處於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分,及此時臺灣人之價值觀,是否也會產生被害人一樣的感受而定。

新聞案例中被告吳男將女同事帶往公司小房間,過程中吳男告訴女同事「選男友要選像我這種已婚的比較好」、「整個台內沒有人比我更適合當妳男朋友」,且不經意碰觸原告手背。進入房間後鎖上房門,問女同事「妳怎麼沒有尖叫啊」。綜合以上情節,依據上述「合理被害人」標準,吳男之言行已屬冒犯女同事而構成性騷擾。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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