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為什麼強制每7日休1日例假會限縮排班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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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原本於6月29日依立法院決議,發布函釋廢止30年前內政部解釋每7日休1日指休假日間隔最長可達12日之函釋,回歸休假日間隔不得超過6日之規定,並自8月1日生效。不料函釋發布後卻引起客運等運輸行業反彈,揚言減班因應。受此影響,行政院乃於7月30日院會決議將生效日延後至10月1日,也就是10月1日前勞工仍維持每週最少1日例假,但例假日間隔最長可達12日。

辦公室上班的同仁可能無法體會為什麼每7日應有1日休息會影響排班彈性。設想某公司有7名員工,上班採排班制,筆者試以下面兩張圖表呈現強制每7日應有1日休息造成的影響。

一、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在不違法加班下,雇主每日最多只有6個人力可以運用


二、前後兩個例假日最長得間隔12個工作日。遇到尖峰時間透過移動例假日,每日最多可以有7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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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1

12 則留言:

  1. 請問:
    本公司為百貨零售業,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上班時間:全班11小時-80分鐘用餐=9.67小時,半天班7小時-40分鐘用餐=6.33小時,每月休8天,上9天全班13天半天班,請問員工當月如果休特休假公司扣半天班的上班天數,這樣合理嗎?是否應該用一天8小時去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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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變形工時企業之特別休假給與,滿一年者可以每日8小時乘以7日所得之時數(即56小時)計給之。例如請假當天原本排班9.67小時,請假後剩餘可休時數46.33小時(56-9.67)。請參考下列勞動部訴願決定書見解。

      (勞委會訴願決定書勞訴字第1010033003號)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如係依同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規定實施彈性工時者,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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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本公司為百貨零售業,符合四周變形工時,目前為每月工時187(未扣除國假前),月休七天,想調整明年排班規則,目前計畫兩種方式:

    若大月月休8天,小月月休6天,2月月休5天,等於一年有(7*8)+(4*6)+5=85天,每日工時8小時(含休息時間30分鐘),另扣除國假有9天(農曆過年改由發薪),則全年工時為2168小時。
    若再扣除特休10天,則全年工時為2088小時。

    請問以上排班方式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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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你的描述每日工時8小時(含休息時間30分鐘),推知 貴公司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5小時。果真如此,在不加班前提下, 貴公司含國定假日12天,年排休日數最少是99天(尚未扣除特休),工時合計約1995小時。依此觀之, 貴公司全年工時2168小時超過1995小時的部份應給付加班費。加班認定方式建議以每四週為一個區間,只要四週排班時數(包含該區間的國定假日時數)超過160小時的部份應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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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符合7休1排班
    想詢問如2周內例假有2天,國定假日1天,特休1天,8.5小時的班有3天,6.5小時有7天,這樣工時是否有超過,純計算工時8.5*3+6.5*7=71小時符合雙周80小時,但如果特休及國定要納入計算,則71+8+8=87就超時了,如果超時是不是應將一日8.5小時以一日休息日取代以符合雙周工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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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兩天比較忙,預計本週四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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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起來 貴公司是實施二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最多8.5小時。果真如此,休息日間隔最多6天,單週正常工作時間最多48小時。其次,特休及國定假日確實應計入正常工時計算,但一日仍為8小時。

      您的計算正確。如果將一日8.5小時以一日休息日取代,就無須支付加班費。惟仍須注意上開二週變形工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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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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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是百貨服務業,雙人配班,我們公司採四週變形工時,現在為了一例一休,公司讓我們月休9天9全,除二月之外每個月需出勤176小時(已扣餐食0.5小時),每個月只能排兩天假日(含國訂假日),要排2天假日上全班,我們平日全班出勤10.5,假日出勤時11小時(已扣1小時餐時)並無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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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週變形工時的加班認定,分別是(1)平日正常工作超過10小時之時數,(2)四週排休不足8日之日數。依上述加班認定原則,只要你平日出勤超過10小時(扣除休息時間之工作時數)或四週排休不足8日之部分(相當於全年排休包括12日國定假日合計不足116日),都應該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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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以這樣算,我年休108天(含國訂假日),公司少給我8天休假,年上2096小時,比1992多104小時是要給我加班費囉,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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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議你可以詢問公司給假不足116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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