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6/10 自由時報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受僱於民間消防檢修公司在台電核三廠擔任清潔工的郭姓婦人,疑因過勞昏迷變成植物人最終不治,家屬認為雇主及核三廠有疏失,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判郭婦所屬的消防檢修公司應賠償144萬多元,核三廠免賠,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因為工作過勞促發職業病,應該由誰負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當勞工腦心血管疾病發作時,如果勞工認為是工作過勞促發,原則上應該由勞工負舉證責任。但是由於雇主對於勞工出勤相關紀錄負有保存義務,因此這類案件法院通常會依上述但書規定,要求雇主提出出勤紀錄等資料,證明疾病發生與工作負荷沒有因果關係。
新聞案例中法院要求雇主提出郭員的出勤紀錄,發現郭員於108 年1 月23日顱內出血,前一週每日連續工作10小時,中間沒有午休,而且有休息日加班情形。法院因此認定郭員有職業促發疾病參考指引所稱之「短期工作過重」的情形,成立職業病。由此可見雇主除了妥善記錄及保存勞工出勤紀錄外,更重要的是遵守勞基法相關工時與加班上限的規定,以免因勞工過勞衍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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