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年05月30日 更生日報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市美侖飯店一名朱姓廚師,醫師鑑定因操勞過度之兩側手腕關節肌腱炎,屬於職業災害,建議朱某需休息一段時間以緩和症狀,朱某持診斷證明書向行政主廚請職業災害病假,並明確表達休息一段時間,沒想到遭要求離職而去職,他提起「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給付二年之平均工資,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宣判,美侖飯店應給付一百十三萬五千多元。本案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罹患職業災害後因故離職,是否仍然可以請求雇主補償?勞基法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59條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過去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只有離職前已取得的受領補償權利不受影響,換句話說離職後才產生的醫療費用與不能工作的薪資,雇主都不須補償。不過晚近的見解都認為離職後雇主仍應繼續補償同一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與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6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意見參照)。
新聞案例中朱姓廚師107 年2 月21日發生職業災害,107年4月11日自願離職。美侖飯店認為只需要補償107 年2 月21日至107年4月11日間的醫療費用以及原領工資。但法院依照上述說明以及醫院的鑑定報告書,認為朱員至109 年2 月20日都尚未恢復原有工作能力,美侖飯店至少應補償至109 年2 月20日。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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