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5/28 蘋果日報 王吟芳/高雄報導
在高雄某醫院任職的薛姓男子去年清明連假期間前往墾丁住宿1晚,收假上班後卻被院方以防疫安全、連假期間出入人潮擁擠場所者應自主健康管理14天等理由,強迫他放特休假勿上班。薛男自認無感染症狀且未收到防疫單位要求需自主健康管理的通知書,院方卻強迫他放特休假,提告要求給付特休假期間薪資,橋頭地院審理後判他勝訴,醫院應給付他8日特休假薪資共1萬餘元,雙方均未上訴已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所謂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是指勞工有上班的意願,但雇主卻無故拒絕接受。此時依上述規定,勞工可以不出勤,但雇主仍應給薪。
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依勞動部新聞稿說明,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更何況新聞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只是建議出入熱區的民眾盡量在家休息,並沒有通知薛員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因此醫院片面要求薛員請特別休假,不得出勤,已經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依上述規定仍應照給工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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