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何謂不實廣告?有哪些需注意事項?以下謹提供相關法規解釋及筆者的經驗供各位人資朋友參考。
所謂不實廣告,依據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3月20日勞職業字第0970006934號函「有關『不實廣告』係指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完全相符者,縱一部分不符亦構成不實廣告。」另外勞動部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不實之利誘求職者或受僱者投資、購買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等情事,則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依上述函釋可知,不實廣告是指雇主在招募或僱用時,以不實之勞動條件(例如薪資福利等)或不實之利誘等,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舉例而言,廣告內容載明「薪3萬元起另加獎金」,實際上業績未達標者會扣底薪;標示享勞保,僱用後卻未投保;A公司刊登職缺面試錄取,卻由B公司簽約;或試用期32,000元,正式僱用35,000元,求才廣告卻只有寫薪35,000元等等。要注意的是,廣告不實不以求才廣告不實為限,面試時雇主的對話內容如果與客觀事實不符,也可能構成廣告不實。另外,人力銀行的求才公司介紹、主要商品及福利制度也構成廣告一部分,必須即時更新。筆者就曾經處理過應徵者在人力銀行看到某公司登載公司人數50人,實際面試時卻得知只有10人,而向勞動局提出檢舉的案例。
最後要探討的是如果面試時發現應徵者的本職學能低於求才廣告要求的應徵條件,經過協商以低於求才廣告所載薪資錄取,是否構成廣告不實呢?這裡要審酌的是應徵者的學經歷與專長是否與求才廣告的要求相符。如果相符,公司卻協商以較低薪資錄取,就會構成廣告不實。例如招募一名「遊戲3D美術_角色設計」,薪資35,000元,「工作經歷」只要求2年以上,並未具體指明什麼樣的工作經歷。結果應徵者具備2年以上工作經驗(不全然是遊戲3D美術_角色設計經驗),但公司卻以其遊戲3D美術_角色設計的工作經驗不足2年為由,希望降低僱用薪資,這時即有可能構成廣告不實。因此建議刊登求才廣告時對於各項條件應具體明確,以免觸法。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4年12月6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