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雇主未在約定日發薪、事後補發仍違法 可罰2到100萬

新聞原文

2022-03-15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勞動部近日發函解釋勞基法工資相關規定,假設雇主未如期在約定發薪日給足全額薪水,就算事後補發,仍違反勞基法第22-2未全額直接給付,此外,若非事前預付薪水,雇主發薪頻率至少要每個月發1次,且必須指定明確日期發薪,如果只說每月上旬發薪、每兩個月的5號給薪1次,就違反了勞基法23-1。勞動部說,雇主若違反上述兩項法條,可處2萬到100萬罰鍰。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以往遇到勞動檢查時,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在約定的發薪日發放工資,會被勞工局依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罰。有鑑於第23條第1項規定的目的在要求雇主明確約定發薪的頻率與日期,不是準時發薪。因此勞動部日前發函各地方勞工局,遲延或未全額發薪,應依同法第22條第2項裁處。函釋全文如下。提醒各位人資朋友注意,除非經過勞工同意(最好是書面同意),否則即使遲延1天發薪也不行喔。

(勞動部111年0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

一、查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二、另查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 1 個月給付 1 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例如,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 1 日給付」 (即日期不明確)或是「每 2 個月之 5 日給付 1 次」(即給付 間隔超過 1 個月),因與上開意旨不符,縱依該約定給付,亦屬違反是項規定。

三、本部 105 年 6 月 2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1389 號函、本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20 日勞動 2 字第 10200 87966 號函、86 年 9 月 23 日(86)台勞動二字第 039904 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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