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10/29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
COVID-19疫情趨緩,勞動部陸續接到餐飲業、醫院勞工投訴雇主要求「先借休、再還班」,官員今天說,此舉違法,勞動力不具儲存特性,雇主不可要求勞工日後補足工時。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疫情期間雖然只有八大行業等少數行業被政府要求停業,但受到消費急速緊縮的影響,有不少行業實際上處於近乎停工或減少工時的狀態。此時因為工時減少的原因可歸責於雇主,依據勞委會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的說明,停工或工時減少期間工資應該照給。有些雇主為了規避放無薪假期間還要發給基本工資,乾脆與勞工協商工時減少期間不扣薪,但勞工日後須加班來還。這種作法俗稱「負時數」,過去常發生在醫療行業,疫情期間有不少企業也採用。勞基法關於工時的規定,以一例一休為原則,變形工時為例外,但沒有所謂的「負時數」。因此採取負時數的企業小心觸法。
<勞委會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一、按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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