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被抓包計算員工延長工時的工資違法被罰 長榮航興訟判敗訴

新聞原文

2021/07/23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縣市政府為勞工權益,時常不定期對企業進行勞動檢查,桃園市政府2018年7月赴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竟以實領本薪、實領職務津貼等工資來計算勞工平日延長工時的工資,以致少算多位員工薪資,以違反勞基法規定開罰5萬元、並要求即日起改善;長榮不服興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罰有理,22日判長榮敗訴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不是工資,要看該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所謂「勞務對價性」,是指給付與勞工的專業、工作年資、工作表現、工作時間長短、出勤次數、工作數量、工作地點、工作環境、工作時段或輪班方式有關。「經常性給與」則是指非臨時起意,且與工作有關的給與,並不以每月發放為限。因此每年固定加發一個月月薪,雖然一年才發放一次,但依據上述說明仍屬於工資。

新聞案例中長榮航空只要在機場工作的員工工作時間有跨越用餐時間,不論員工有沒有用餐,都發給伙食代金。顯示伙食代金發放是考量員工於用餐時段繼續工作無法休息,相對較為辛勞所給付的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其次伙食代金發放行之有年,並非臨時起意,且與工作相關,具備「經常性給與」性質。因此長榮航空未將伙食代金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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