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勞基法>試用期自我感覺良好、難溝通 留美碩士告第一銀行資遣連敗

新聞原文

2021-07-26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滕姓男子應徵第一銀行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約定月薪6萬5千餘元,但半年試用期屆滿後遭資遣。滕自認無「不能勝任」情事,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試用契約已合法終止,判敗訴。滕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銀終止僱傭契約合法而駁回。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本案重點在於企業可否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滕員試用期間有沒有不能勝任工作?首先,高等法院肯定試用期約定有效:「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僱用,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內因仍屬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換言之,試用期間公司只要經過客觀考核,認定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就可以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雖然司法上對於試用期間終止契約的審查標準較為寬鬆,但不代表公司可以只憑主觀標準,隨意認定員工不適任。訂定明確的考核標準讓新進員工遵循,才能避免濫用權利、違法解僱。本案第一銀行有明確的試用期約定,以及試用期考核標準,因此據以資遣滕員於法有據。

資料來源: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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