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陽交大助理遭職場性騷竟被迫離職 法官判校方與生醫董座連帶賠償

新聞原文

2021/07/28 自由時報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某中心計畫助理小美(化名),指控中心進駐廠商、生醫科技負責人黃男在辦公室問她的性經驗與包含「外國人不是都很粗大?」、「你有沒有試過,覺得怎麼樣?」事後校方不僅放任黃男進出辦公室,最終更迫使小美離職,新竹地院除判黃男與校方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外,更因校方未盡雇主保護義務,另再判賠小美10萬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不論加害人是內部員工或外部人士,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的規定,公司應與加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公司可以舉證已經訂定各種防治性騷擾措施及教育訓練,盡力防止性騷擾發生,可以免除上述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防治性騷擾措施及教育訓練的公告與實施涵蓋對象必須包括內部員工及員工可能接觸的外部人士。以學校而言,進駐校園的廠商及洽公等對象也應該含蓋在內。新聞案例中陽明交大雖然有訂定防治性騷擾措施及教育訓練,但並未將進駐校園的廠商涵蓋在內。因此必須依上述規定與加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陽明交大知道小美遭受性騷擾後,應該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有效將雙方工作場所加以隔離,防止小美持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及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但陽明交大並未徹底隔離雙方,導致小美持續承受壓力,因此必須依照同法第28條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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