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勞基法>聯發科離職工程師被無效「競業禁止」 獲賠近兩百萬元

新聞原文

2021-06-29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聯發科公司前工程師徐祥哲欲赴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遭聯發科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不能工作,請求賠償美金8萬9592元薪資損害、新台幣100萬元分紅本息及精神上損害新台幣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灣高等法院今判應給付198萬5000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在104年12月16日勞基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增訂前已經離職,離職前倘若曾經簽署競業禁止約定,嗣後因為競業問題衍生訴訟,該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該如何判斷?依照法院見解,雖然勞工簽署競業禁止約定及離職時,勞基法競業禁止條款尚未立法,但依照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嗣後因為競業問題發生訴訟時,仍可以參考勞基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的法理作為判斷標準。

新聞案例中徐姓員工離職前簽訂的競業禁止約定,經法院依照勞基法規定競業禁止規定審查標準檢視後,發現除了沒有約定補償金外,限制就業的範圍也過於廣泛,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第3 款使他方拋棄權利或限制他方行使權利,顯失公平而無效。因此聯發科必須賠償徐員受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影響,不能在新公司工作的損害。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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