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3/22 蘋果日報 林裕晟/台北報導)女子陳緒芬2010年與遠東航空簽訂養成訓練契約,接受飛行機師培訓,契約約定陳女完訓後最低服務年限為10年,陳女2011年完訓後,被遠航受聘為副機師,但她卻不到3年就離職,放棄當時12.9萬元的月薪,遠航因此對陳女及2名連帶保證人提告,指控陳女違約,求償養成訓練費用及生活津貼等,共202萬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判陳女應賠償遠航191萬888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陳女確定須賠遠航191萬888元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為了降低人事流動,以減少含徵人及訓練之經營成本,並藉勞工流動率少以提高服務品質,提升企業之競爭力以獲利,通常會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尤其是養成訓練成本越高,越可能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例如航空業的機師培訓。那麼當勞工在約定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該怎麼辦?此時須透過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違約金約定,才能向勞工請求賠償。不過違約金的數額並不是雇主說了算,依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裁判意旨,如果是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法院會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如果是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例如訓練費用賠償),則會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
新聞案例中的被告陳女雖然主張遠東航空高估培訓費用,請求法官酌減,不過法官細算培訓費用之後,認定遠東航空提出訓練成本計算確實合理,判決陳女應如數賠償。建議雇主在訂定違約金金額的時候,尤其是訓練費用賠償,最好明確指出訓練的形式與金額計算,將來一旦發生爭議,可以作為舉證之用。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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