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職災未按時通報 Foodpanda挨罰6萬元

新聞出處:2019-10-18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25580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哪些情況下應進行職災通報?在外執行職務途中或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車禍,也要通報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該在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上述所稱「勞動場所」是指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所以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上述事故,雖然屬於職業災害,但因為通勤途中不屬於提供勞務的場所,因此不必通報。不過如果是送貨途中發生上述傷亡事故,因為事發時正在執行職務,仍須通報。

新聞案例中外送員經勞動檢查單位認定與外送平台有指揮監督關係,不論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發生上述災害而且是在執行職務途中,依法應該通報而未通報,因此被處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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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勞基法>兩地勤超時工作華航挨罰 法院要查「罷工可預見性」

新聞出處:2019-10-15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05848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如何認定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的「突發事件」?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將工作時間延長,不受12小時限制。這裡所謂「突發事件」,依勞委會台82勞動2字第67798號函,是指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需緊急處理之事件。換言之,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發生的事件,才符合突發事件,才能使勞工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

新聞案例中,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工會開始投票到投票結束長達14天,投票過程中華航應該可以預見投票結果,也就是預見近期內會進行罷工。但因為工會宣布罷工的時點太突然,使華航措手不及,所以符合突發事件,因而撤銷桃園市政府對華航的處罰。不過桃園市政府上訴後,二審法院卻有不同看法,認為既然已經可以預見近期內會罷工,就不符合「突發事件」。而且華航在得知罷工投票結果後還表示已經準備了600多名備援人力,理應足以因應罷工…,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桃園地院。

這裡值得討論的是雖然罷工結果出爐後,華航理應可以預見近期內會發生罷工,並開始準備備援人力。但是只知道近期內會有大量空服員罷工,卻不知道確切罷工時點的情況下,華航是否有能力在一兩天內調度龐大的備援人力投入支援?於此情形下,是否可以期待華航能夠在罷工發生當下,立即遵守一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這可能是未來桃園地院更審時可以討論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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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勞基法>外送員車禍死亡 Foodpanda勞檢確認勞雇關係、須付職災補償

新聞出處:2019-10-14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945897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僱傭關係的認定

之前我們說過,僱傭關係最主要的類型化特徵在於人格從屬性,也就是受到工時、休息及休假的限制,無法自由選擇工作時間。即使是部分工時人員可以自由選定工作時段亦同。舉例而言,在速食店打工的兼職人員,雖然可以自己選擇工作時段,但是一旦約定的時間到了,就必須待命接受指揮,不能拒絕工作。在此時間內兼職人員必須接受公司的工作調派,具有人格上從屬性。

新聞提到主管機關前往外送平台勞動檢查,發現外送員雖然可以自己選擇工作時段,但時間到了就必須上線接單,與上述僱傭關係的特徵相符,因此認定外送員應該適用勞基法。受此影響,如果外送平台無法透過行政救濟翻案,營運成本勢必大幅提高。到時候是不是會調整營運方式,進一步降低對於外送員工作時間的約制,讓雙方成為單純的承攬關係,仍待觀察。有疑問的是,外送員適用勞基法就能降低工作的危險性,減少傷亡嗎?這恐怕是更重要的課題。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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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歡迎收看「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每月第3個週三晚間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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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員同意限本人(自然人)觀看直播,不轉貼分享直播影片及講義等檔案。違者同意取消社員資格,並以剩餘社費加計10倍年費作為懲罰性違約賠償,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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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介紹:
林俊龍(Vincent Lin)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顧問
台大法律學分班結業
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研究所碩士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MBA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
中央大學EMBA勞動法令演講
常年勞資法律顧問、企業內訓及社團演講
旺達人資法律部落格 http://wohrlaw.blogspot.tw/
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hrlawschool

服務項目:
一、工作規則訂定
二、勞動契約修訂
三、管理辦法制定
四、勞資關係輔導
五、勞資爭議處理
六、訴願訴訟協助
七、常年勞資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