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彰化女員工因請育嬰假沒被調薪 公司違反性平法罰30萬

新聞原文

2021-11-13  聯合報 / 記者林敬家/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一名女員工因育嬰留停期間未被調薪,公司雖告知往後表現好再調薪,但年度結束仍沒調,她認為權益受損向彰化縣府申訴,雙方僵持不下,彰化縣性別工作平等會決議,該公司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處30萬元罰鍰,並要為該員工依照公司制度合理調薪,若該公司未提出訴願,也將公開業者資訊。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前項(含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調薪制度本屬內部人事管理事項,調薪的標準以及調薪的對象雇主應擁有裁量權限。不過針對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依上述規定不得因為勞工該期間缺勤而有不利對待。換句話說如果調薪名單刻意只排除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就會因為違反上述規定而受罰,勞工也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新聞案例中雇主以勞工尚在留職停薪期間,未在職為由不給予調薪,無法舉證未予調薪是依照公司制度辦理,因此被彰化縣政府裁處罰鍰。建議人資朋友檢視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期間之調薪、薪資、福利與獎金等辦法,是否均已建立制度,並依制度辦理,以免觸法。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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